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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企業持有《營業執照》及環保相關審批手續,主要從事木制家具生產制造。現場檢查時,噴漆工序有生產,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有開啟,廢氣處理設施中的活性炭槽內無放置活性炭,噴漆廢氣經過水噴淋處理,未經過活性炭吸附處理即排放至外環境,屬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。
違反法律:
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:禁止通過偷排、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、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、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、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。
行政處罰依據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條第(三)項和《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(2018年版)》參照表第29項的規定,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,處20萬元罰款。
復制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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